移民局申请中的petitioner是指谁?

更新于10/17/2023

who is petitioner

在填写美国移民局(USCIS)的绿卡或签证申请表时,申请人经常疑惑表格中要求填写的“petitioner”到底应该写谁的名字。答案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移民申请类型,“petitioner”有所不同。

在与美国移民局打交道时,签证或绿卡申请者也可能会混淆“petitioner”和“applicant”。“applicant”是希望美国移民局给予他们美国移民利益(如绿卡等)的人。而“petitioner”可以是绿卡或签证的受益人、雇主或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

1.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petitioner”

在所有亲属移民申请中,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是“petitioner” (申请人),而他们有资格移民到美国的亲属是“beneficiary”(受益人)。因此,在I-130移民申请表格中,应将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列为“petitioner”,而与他们有合格亲属关系的外国人应列为“beneficiary”。“beneficiary” 的家庭成员,如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将被视为随行家属。

一般来说,美国公民可以为配偶、子女(无论已婚或未婚)、父母和兄弟姐妹申请绿卡(合法永久居住权)。合法永久居民只能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绿卡。“petitioner”和“beneficiary”之间的资格关系可以是血缘关系、继子女关系或收养关系。您可点击我们的文章《亲属移民申请资格及申请文件清单》了解详情。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也可以为未婚夫(未婚妻)提交I-129F表格,这样她或他就可以获得K1未婚夫(未婚妻)签证来美国和您结婚。显然,您作为美国公民,是“petitioner”,而您心爱的人是“beneficiary”。查看我们的文章《未婚妻签证申请攻略》,以了解K1签证的申请条件、费用、流程和其他必要信息。

如果您获得了为期两年有效的有条件绿卡,在去除绿卡条件的申请表(I-751或I-829)中,应该将自己列为“petitioner”。

DYgreencard.com可以协助您准备与移民相关的各种申请。例如,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提出I-130 移民申请,为未婚妻或未婚夫申请I-129F/K1签证I-751两年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以及更多申请。您只需网上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并将证明文件上传到我们的网上平台,接下来由我们完成整套申请文件。

2. 受益人作为“petitioner”

在任何与移民相关的自我申请中,“beneficiary” 和“petitioner”为同一人。换句话说,如果外国人希望为自己申请移民利益(不需要雇主来申请),可以在申请表中将自己列为既是“petitioner”又是“beneficiary”。反过来,他们的家庭成员,例如他们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将被视为随信家属。

最常见的自我申请是EB-1A,这是一种职业类移民申请。申请的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在某方面杰出,因此也被称为杰出人才绿卡。当您向美国移民局申请EB-1A时,应在I-140申请表格中将自己列为“petitioner”同时列为“beneficiary”。

外国人想要申请EB-2类的国家利益豁免绿卡(NIW)也属于自我申请(不需要雇主来申请)。此外,I-526投资移民申请也是自我申请。外国投资者是“petitioner”。

最后,美国公民的遗孀、受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虐待的配偶或孩子,或受美国公民虐待的父母是另一群可以自行申请绿卡的人。因此,他们在I-360表格中既是“petitioner”又是“beneficiary”。

3.雇主作为“petitioner”

在所有为外籍劳工申请工作签证的I-129申请表格中,雇主为“petitioner”,外籍劳工为“beneficiary”。

除EB-1A、NIW和EB-5申请外,所有其他职业移民申请都需要雇主支持,因此应将雇主列为“petitioner”,而外籍工人是“beneficiary”。

4. 如果表格上把“petitioner”填错了,该怎么办?

各种签证和绿卡申请表通常有10页或更多。申请表中有很多问题需要回答,而且表格上的语言经常会令人感到费解。因此,填表时,“petitioner” 或“applicant”很可能不确定究竟应填写哪些信息。填写错误的申请很可能会被美国移民局拒收或拒绝,移民局对表格的准确性有相当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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